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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模块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二)

发布于:2020-11-10

培训模块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二)

培训项目6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6-2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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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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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3)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3的规定;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规范的规定,具体值见表4-6-4。

 

image.png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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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4-6-4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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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6-3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防火间距的测量

对防火间距进行实地测量时,沿建筑周围选择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具体方法有: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筑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3)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4)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5)建筑、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4)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变建筑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

2)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的普通外墙造为防火墙或减小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

4)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存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

5)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2.消防车道

1)消防车道的定义

消防车道是指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等要求,在紧急情况下供消防救援队专用,使消防员和消防车等装备能到达或进入建筑的通道。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在于,发生火灾时确保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因此,设置无人缴费系统等交通装置的区域不应影响消防车道的正常使用。

 

2)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消防车道可分为环形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以及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等。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6)消防车道的路面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3.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

1)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的作用

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主要是指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面和灭火救援窗。其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指满足登高消防车靠近、停留、展开安全作业的场地。对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外墙,是便于消防员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救人和灭火的建筑立面,称为消防登高面。供消防人员快速进入建筑主体且便于识别的灭火救援窗口称为灭火救援窗。

 

2)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要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面和灭火救援窗是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的重要条件,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4.消防水源

关于消防水源的相关知识见职业模块六及本职业技能等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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