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模块四-建筑的防火和防烟分区(二)
培训项目5 建筑的防火和防烟分区
仓库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规定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表4-5-3。
表4-5-3 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续表
注: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中的规定增加1.0倍。
4.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分隔设施是指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能把建筑内部空间分隔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防火分隔设施分为水平分隔设施和竖向分隔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阀等。
(1)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是建筑水平防火分区的主要防火分隔物,由不燃烧材料构成。其中,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是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是建筑功能区域分隔和设备用房分隔的特殊墙体。如民用建筑内的剧院、电影院、礼堂与其他区域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储油间分隔。
(3)其他防火分隔设施
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阀等,相关知识见本教材职业模块六和本职业技能等级教材。
二、防烟分区
1.防烟分区的定义
防烟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如图4-5-2所示。
2.防烟分区的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过大时,烟气水平射流扩散会卷吸大量冷空气而沉降,不利于烟气及时排出;防烟分区面积过小时,储烟能力减弱,烟气易蔓延至相邻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和高度、顶棚高度、储烟仓形状等因素,《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给出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见表4-5-4。
表4-5-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
1.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度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3.防烟分区的划分构件
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其中,隔墙是指只起分隔作用的墙体;挡烟垂壁是指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