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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模块二-消防工作概述(二)

发布于:2020-11-10

培训模块二-消防工作概述(二)

培训项目2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2.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因此,《消防法》明确  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另外,对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各政府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国办87号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  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  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2)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3)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5)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组织消防验收;规定不需要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应当进行抽查;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8)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9)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12)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3)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5)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6)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8)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9)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10)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1)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2)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    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3)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14)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5)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16)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17)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3.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负有最基础的管理责任,抓好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就解决了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

“单位全面负责”,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并按照《消防法》和“国办87号文”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制定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和微型消防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患。

6)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案,确定消防安全点部位,设置防火 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安装、使用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练。

5)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积极应用消防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3)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的职责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 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4.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公民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举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消防法》对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6)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0)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11)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对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定,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