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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模块九-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二)

发布于:2020-11-11

培训模块九-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二)

培训项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三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是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是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是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③多家共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6)涉及消防安全的行为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三合一”场所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用火、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④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9)农村消防工作和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0)实行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1)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消防安全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消防组织建设

消防组织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建,负责一定区域或本单位火灾扑救以及紧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消防组织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种形式。按照组建主体,消防组织的组建职责和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是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是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灭火救援

灭火救援不只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也是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并且火灾现场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的职责与义务。

1)灭火救援的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公民及时报火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的义务,单位组织扑救火灾的职责、火灾发生后的参与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3)消防救援队接到火警后的责任,以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决定权限。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①使用各种水源。

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④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⑤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⑥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4)让行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5)补偿、医疗、抚恤。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如下。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如下。

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③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消防救援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权力,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4)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以及接受监督的要求如下。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6)法律责任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消防违法行为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拘留、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

2)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3)规定了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